法院上诉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法院上诉费用的收取和一审案件受理费有类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上诉费用是当事人进行上诉时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它是为了保障司法资源合理利用和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上诉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财产案件的上诉费用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比如,您对一审判决中涉及的10万元财产部分不服而上诉,那么就按照这10万元对应的比例来计算上诉费用。具体比例是: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 非财产案件的上诉费用相对固定。例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