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清算费用怎么收取?


法院破产清算费用的收取是有明确规定和标准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费用的概念。破产清算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所以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里所说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来执行的。例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举例来说,如果破产财产总额是50万元,那么先计算正常财产案件受理费。1万元部分交50元,1万至10万部分是(10 - 1)×2.5% = 0.225万元即2250元,10万至20万部分是(20 - 10)×2% = 0.2万元即2000元,20万至50万部分是(50 - 20)×1.5% = 0.45万元即4500元,总共是50 + 2250 + 2000 + 4500 = 8800元,再减半就是4400元。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破产案件情况来确定最终的破产清算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所以,企业在申请破产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可能产生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