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延期审理?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法庭无法按照原定的时间继续审理案件,这时候就可能会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简单来说就是法庭把原本安排好的审理时间往后推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第一种情形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这里说的必须到庭的人,比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像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严重交通事故等正当理由没办法按时到庭,法庭就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如果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在开庭时临时提出让这些人员回避的申请,法庭需要时间来审查这个申请是否合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延期审理。 第三种情形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候会发现有新的证人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或者需要获取新的证据来查明事实真相,又或者之前的鉴定、勘验结果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这些情况都需要花费时间去完成,所以法庭会决定延期审理。 第四种情形是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上述情况之外的、确实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延期。例如,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比较复杂,需要更多时间来梳理和调查,也可能会决定延期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也规定了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让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总之,延期审理是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合理安排,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