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产品都有专利,法院会怎么判决?


在涉及两个都有专利的产品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并非简单的“判刑”,因为专利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一般涉及的是民事责任承担,而非刑事处罚。以下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阐述法院可能的判决方式。 首先,法院会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专利的授予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法院在审理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可能会中止案件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例如,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授权的基本条件,那么该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一旦一方专利被认定无效,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更易得到保障。 其次,法院会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这需要依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来判定。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某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也应当认定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经判定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再者,如果双方的专利存在冲突,比如后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对先申请专利的改进,但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相关技术,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后专利权人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先专利权人一定的补偿,或者限制后专利权的实施范围等。 最后,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公共利益等因素。如果某项专利的实施对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法院会在判决中予以权衡。总之,法院在处理两个有专利的产品纠纷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