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办理离婚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和判决阶段。 起诉阶段是离婚程序的起始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原告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相关证据通常包括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能支持自己诉求的材料。 审理阶段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它又可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审理前,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之后,法院会组织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双方需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 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