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时财产保全怎么判?


在法院起诉离婚时涉及财产保全的判决,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怕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把财产偷偷处理掉,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所以可以向法院申请先把财产控制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法院在判断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需要保全财产的必要性,比如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等。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要与自己请求分割的财产价值相当,不能过度保全。例如,如果申请人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为100万元,那么保全的财产价值通常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围绕100万元来确定。 财产保全的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对于不动产,一般会采取查封的方式,限制其过户等处分行为;对于银行存款,会采取冻结的方式,防止资金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