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书记盖章还是法官盖章?
我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发现上面有盖章,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章应该是书记盖的还是法官盖的。我就想弄明白,在法律规定里,法院判决文件上到底该是书记盖章,还是法官盖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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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上既不是书记盖章,也不是法官盖章,而是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这个司法机关的意志和权威,并非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就明确了判决书的正规格式要求,必须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署名,同时要加盖法院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加盖法院印章意味着这份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作出的正式决定。而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是为了明确其在案件审理和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责任。所以,无论是书记个人还是法官个人,都不会以个人印章来替代法院印章用于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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