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章裁判文书是否意味着法院已经结案?

我收到了一份签章的裁判文书,不太确定这是不是就代表法院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是只要裁判文书签章了,案件就正式完结了呢?我有点担心还有后续的流程没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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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签章裁判文书通常情况下是法院已经结案的重要标志,但不能绝对地说只要裁判文书签章就必然意味着案件彻底结束。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或者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它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体现,当法院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后,就会制作裁判文书并签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当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会制作相应的裁判文书。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那么裁判文书生效,这个时候一般可以认为案件已经结案。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文书就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也就正常终结。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裁判文书已经签章,案件也不一定完全结束。例如,在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一审的裁判文书就不生效,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另外,即使裁判文书生效了,如果存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条件,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可能依职权决定再审,那么案件就会再次进入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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