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中,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主要是为了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避免出现管辖混乱的情况。 首先,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在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所以法律给予了原告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的权利。 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存在实际困难,所以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另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规定更为复杂。例如,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一定要准确了解自己案件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