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融资租赁纠纷的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起融资租赁纠纷,现在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不太清楚这种纠纷在法院管辖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来确定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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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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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融资租赁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对于法院管辖,首先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某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来管辖,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一旦出现纠纷,就应当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就需要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如果是关于租金支付的争议,接收租金一方所在地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关于租赁物交付等问题的争议,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一方所在地可能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租赁物是不动产的,可能还会涉及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就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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