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操作,而法院在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可以自由地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比如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转让条件等。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只要双方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约定。例如,甲和乙协商一致,甲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双方商定的价格转让给乙,这种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 其次是合法性原则。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有一系列的规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举例来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而某股东未经董事会同意就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可能就会因为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而不被法院认可。 再者是公平原则。法院在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时,会考虑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比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的重大债务情况,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低价转让股权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这要求协议双方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进行欺诈行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一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诚信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比如,转让方故意夸大公司的盈利情况,诱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发现后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时,会综合考虑以上这些原则,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