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取得抚养权一方怕见不到孩子,法院会如何细判探视权?


在离婚案件中,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这是保障其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和履行教育等义务的重要权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没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有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的权利,而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要配合,不能故意阻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双方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和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想法。比如,对于年龄稍大一些、有自己独立思考能力的孩子,法院可能会询问孩子希望多久见一次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二是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双方的工作、生活安排等。例如,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工作比较繁忙,经常需要出差,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工作特点来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三是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要保证探视权的行使不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比如,不能因为探视时间安排不合理,导致孩子频繁请假、影响学业。 法院常见的判决方式有:确定固定的探视时间,比如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长为几个小时;或者每月探视几次等。也可能会根据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进行灵活安排,像在寒暑假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和孩子相处较长的一段时间。 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探视方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或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有打骂等不当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 总之,法院在细判探视权时,会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