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有哪些规定?


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关乎当事人能否及时知晓诉讼相关信息,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方式有多种。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此外,还有留置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对于送达时间,不同的送达方式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立案后,法院通常会尽快安排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文书,以便被告能及时准备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一些程序性的通知等也会及时送达。 若当事人未收到送达文书,可能会影响其对诉讼进程的了解和自身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因未收到开庭传票而未按时参加庭审,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所以,当事人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关注法院的通知,避免因送达问题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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