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庭分为哪几个阶段?

我要参加一个法庭审判,不太清楚整个法庭审理过程是怎样划分阶段的。想了解一下法庭具体分成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大概会做些什么,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知道在不同阶段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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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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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书记员会先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接着,审判长会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这一阶段主要是为整个庭审做好准备工作,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然后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之一,在这个阶段,当事人需要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理由。一般先由原告进行陈述,再由被告进行答辩。之后,双方会出示证据,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也会根据案件情况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以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可能会出示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被告违约,被告则可以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双方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通过辩论,进一步阐明自己的立场和理由,帮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和观点。比如在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辩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以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则可以辩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不应当承担那么多的赔偿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再之后是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可以简要概括自己的观点和请求。这是当事人最后一次直接向法庭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一般比较简洁。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人员会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评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宣判则可以是当庭宣判,也可以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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