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提出异议,法院会怎么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当出现对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并提出异议的情况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确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照顾他们的生活,管理他们的财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当法院受理不服指定监护人的异议案件后,会进行全面的审查。法院会先审查指定监护的程序是否合法。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指定监护人时,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等。如果指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法院可能会撤销原指定。 法院还会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例如监护人的品德、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的生活情感联系等。如果被指定的监护人存在品德不良、有严重疾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济状况极差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等情况,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指定不利于被监护人,从而撤销原指定。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包括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被指定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法院会根据这些意见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院认为原指定是合法且合理的,会驳回异议;如果认为原指定存在问题,会重新指定监护人。 法院在处理对被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异议时,始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核心,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判决,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