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

我给一家工厂加工了一批零件,约定完工后对方付款。现在我已经完成加工,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着不付款。我扣着这批加工好的零件没给他们,想等他们付了钱再给。我不太确定,在这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我作为债权人有没有留置这批零件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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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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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留置权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合法占有了对方的东西,对方不还钱,你就可以扣着东西,用它来抵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该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你留置的东西要和对方欠你的钱是因为同一件事产生的。比如,你是修车的,对方没付修车费,你就可以留置他的车;但如果对方只是在你这里借了钱,你不能因为他来你店里吃饭就扣下他的餐具。不过,如果是企业之间,这个“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就不适用了。 此外,留置权的行使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你不能留置相关物品,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某些物品不能留置,那你就不能行使留置权。而且,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结合到你的情况,你为工厂加工零件,在对方不支付加工费用时,如果你已经合法占有这批加工好的零件,并且你们之间没有约定不能留置,那么你是有可能享有留置权的。你可以给工厂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其支付加工费。如果工厂在宽限期内仍不支付,你就有权依法对这批零件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要注意,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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