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式分立后债务怎么承担?
我公司打算进行存续式分立,但不清楚分立后债务该如何承担。担心处理不好会引发债务纠纷,影响公司发展。想了解在法律层面,存续式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规则和方式,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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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公司,而原公司继续存在的一种公司分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指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来讲,一般情况下,存续式分立后,原公司和新成立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要一起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原公司或者新公司,或者同时向两者要求偿还债务。比如,A公司存续式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欠C公司一笔钱,那么C公司既可以找A公司要,也可以找B公司要,还能同时要求A公司和B公司一起偿还。 不过,如果在公司分立前,原公司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有书面的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例如,约定由原公司独自承担债务,那么新公司就不用对该笔债务负责。所以,公司在进行存续式分立时,要重视债务承担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妥善处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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