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该如何确定其归属?


在探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通过一些行为让自己的财产变少,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把这些行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那么,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归属,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处分的财产回归债务人后,这些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 这是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先后顺序之分(除了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如果将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直接归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有,可能会破坏债权的平等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务人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将取得的财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是应当通过法定的清偿程序,如参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等方式,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例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无偿转让了自己的一处房产给丙,甲行使撤销权后房产回归乙。此时,如果乙还有其他债权人丁、戊等,甲不能直接将该房产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权,而是要和丁、戊等债权人一起,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从乙的责任财产(包括该房产)中受偿。 综上所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通常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