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知识有哪些需要详解?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性机构。 从作用来看,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重要平台。它可以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比如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关于会议的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在参会人员的权利方面,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也很重要。《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债权人应当了解自身在债权人会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会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