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我遇到这么个情况,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果法院给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觉得这裁定不合理,有异议。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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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处理的。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非诉执行,它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情形,就可能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此时有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再次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以此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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