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广告语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在探讨开发商广告语是否属于要约邀请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就像是一种邀请,邀请别人来和自己谈交易,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确定的交易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那么,开发商的广告语通常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在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打出的广告语大多是对楼盘的宣传和推广,比如描述楼盘的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等。这些内容往往比较笼统和宽泛,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条件。例如,广告语中说“周边有优质教育资源”,但并没有明确是哪些学校,也没有承诺入学的条件等。这种情况下,它只是起到吸引消费者关注、激发购买欲望的作用,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开发商的广告语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时,就会构成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开发商的广告语明确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交易条件,并且让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只要做出购买的承诺,开发商就会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那么此时广告语就可能被认定为要约。比如,广告语中明确写着“本楼盘XX栋XX户型,面积XX平方米,售价XX元,现接受预订,先到先得”,这种表述就比较具体确定,很可能构成要约。 如果消费者基于开发商构成要约的广告语做出了购买承诺,双方就相当于达成了合同关系。一旦开发商不按照广告语的内容履行义务,消费者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如果广告语只是要约邀请,开发商一般不需要承担像违反合同那样的严格责任,但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虚假宣传等责任。总之,判断开发商广告语是否属于要约邀请,需要根据其具体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表明受约束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