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哪些债权人不参与诉讼?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重整,听说有些债权人不用参与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到底什么样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时可以不参与诉讼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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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并非所有债权人都需要参与诉讼。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哪些债权人通常不参与诉讼。 首先是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债权人的债权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他们的权益主要通过对担保财产的处置来实现。所以在破产重整诉讼中,除非涉及担保财产的处置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参与关于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等方面的诉讼表决。 其次是债权已经得到全额清偿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人。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债务人的履行、第三人的代偿等方式得到了完全的满足,那么其与破产重整程序就没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后,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重整诉讼。 另外,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且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未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错过了补充申报期限,那么在破产重整诉讼中他们的权利会受到限制,通常不参与诉讼程序。 最后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庭外和解且该和解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同时经过法院认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债权人也就无需参与破产重整诉讼。这是遵循意思自治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只要双方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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