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探望该如何约定?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有一个孩子。我们都很重视对孩子的探望问题,希望能在离婚协议里把这部分内容规定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想了解在离婚协议里具体该从哪些方面约定探望权,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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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是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正常交流互动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明确探望的时间。比如可以规定每周固定哪几天,或者每月具体的天数、时间段等。像约定每周六下午2点到5点,或者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上午9点到下午5点等。这样能让双方都清楚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 其次,要确定探望的方式。常见的有直接见面探视,这又分为在抚养方家里、公共场所等,比如在孩子就读学校附近的公园。还有通过视频、电话等间接探视方式。如果是直接见面探视,还要明确交接孩子的地点和时间节点,例如探视方每周六上午9点到抚养方住所门口接孩子,周日下午6点前送回。 再者,特殊情况的处理也很关键。比如一方因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探视,要约定如何协商调整时间。同时,要约定好如果一方违反探望约定,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比如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另外,还需明确探望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不能对孩子进行不良影响。并且,如果探视方出现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如吸毒、酗酒等恶习,抚养方有权中止探视权;当探视方改正不良行为,经过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探视权。总之,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保障双方权益和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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