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里探视权的时间是多久?

我和配偶正在协商离婚,涉及孩子探视权问题。我们都很爱孩子,希望能合理安排探视时间,既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又能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充分陪伴孩子成长。想了解在《民法典》框架下,离婚协议里探视权时间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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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里探视权具体的时长和频率。 首先,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对探视权的基本保障,确保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联系不会因离婚而切断。相关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视权的时间安排,通常先由离婚双方自行协商。因为父母双方最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协商出来的结果往往更能符合孩子和家庭的需求。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上学时间、假期安排等,约定一周一次、两周一次或者一个月几次等探视频率,每次探视的时长也可以灵活确定,比如几个小时或者一整天 。 要是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时间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一般法院可能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例如,如果孩子年龄较小,可能需要更频繁、相对短时间的探视;如果孩子年龄较大且生活学习有规律,可能安排相对间隔长一些、时间久一些的探视。 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比如探视方有不良嗜好可能带坏孩子,或者八周岁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真实意愿应被尊重 )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被另一方探视,那么另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该方的探视权。 相关概念: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待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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