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该怎么写?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有一个孩子,想在离婚协议里把探望权这部分写清楚,又怕写得不合理日后产生纠纷。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探望权具体该怎么写,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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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的撰写至关重要,关乎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相处。 首先要了解探望权的概念,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享有的看望、联系等权利,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撰写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条款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探望的时间:要明确具体的探望频率、时间段等。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几点到下午几点;或者每月探望几次,具体在哪几天。要注意约定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也不宜过少,保障未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相处。 2. 探望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等。探望性探视就是到孩子生活场所短暂看望;逗留式探视是将孩子接走在一定时间后送回。比如约定每月有一次逗留式探视,可以带孩子外出游玩一天等 。 3. 探视权的中止:要写明在哪些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申请中止探望权,例如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病可能危及孩子健康、有暴力倾向可能伤害孩子等。不过,中止只是暂时的,当不利因素消除后,探望权应恢复。 4.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孩子生病、升学考试等特殊时期,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灵活约定;若一方要带孩子出国等情况,也要明确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5.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例如提前做好孩子的沟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等。同时,也可以约定违反协助义务的违约责任。 总之,在撰写探望权条款时,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详细、明确地进行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概念: 探望权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行使: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探望权恢复: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探望权中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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