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国有公司、企业大家可以理解为国家出资兴办、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企业。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经理则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该罪,明确限定了主体范围,就是为了打击国有公司、企业中特定人员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这些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明知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会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还积极地去实施这种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董事、经理等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会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利润降低,损害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破坏了国家对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制度。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经理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经营同类营业”就是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种类的业务。比如,所任职公司是做电子产品销售的,而该董事、经理自己另外开了一家同样销售电子产品的公司,或者为其他销售电子产品的公司经营管理。并且,这种行为要达到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数额巨大的标准是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才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