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其要件。 首先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单位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实施了相关行为,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会将其提供的程序、工具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提供。过失不构成本罪。 再者是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至关重要,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提供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较大范围的损害,或者获取了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