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自伤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战时自伤罪。我在考虑一个情况,如果有人在战时自己弄伤自己,这种行为涉及的犯罪对象到底是啥呀?是针对某个人,还是其他方面呢?一直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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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从法律概念来讲,要理解这个罪的犯罪对象,得先明白该罪的构成。 战时自伤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部队的作战利益是全体参战人员通过履行军事职责来保障的,而战时自伤这种行为会削弱部队的战斗力,对作战利益造成损害。所以,从宽泛意义上说,该罪的犯罪对象可以理解为部队的作战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强调了“战时”这个时间条件,以及“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特征。也就是说,在战争时期,军人故意弄伤自己身体,以此来逃避应当履行的军事职责,就构成了战时自伤罪。而这种行为所损害的就是整个部队在战斗中的作战利益,包括作战计划的实施、战斗任务的完成等方面。例如,一名士兵在战时为了不参加战斗,故意弄伤自己的手臂,导致无法正常执行任务,这就破坏了部队整体的作战安排,影响了作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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