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哪些罪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集合,它指的是个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森林、矿产、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包含的具体罪名。 首先是污染环境类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针对那些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况。比如一些工厂未经处理就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导致河水污染,水生生物死亡,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也受到影响,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次是破坏资源类的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像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捕捞鱼类,就会触犯此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属于此罪。比如有人为了获取象牙而非法猎杀大象,这就是典型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还有破坏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此罪。比如一些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土地用于建设工厂,导致土地无法再用于农业生产,就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此外,还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相应犯罪。例如,有人非法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并将其制成工艺品出售,就会触犯相关罪名。总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含了多个具体罪名,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