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有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以下一些具体罪名: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