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所称违反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中,“违反”涉及众多不同的罪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是超速、酒驾、闯红灯等行为。还有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像《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这里违反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还有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是违反了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 再者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是违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 然后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此罪。还有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违反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最后是贪污贿赂类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违反了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和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是违反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要求。 总之,刑法中“违反”所涉及的罪名众多,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