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申诉受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申诉人来说,“新的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证据。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当时没有找到的证人后来出现并提供了关键证言,这就属于新的证据。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简单来讲,就是用来给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证据存在问题,不能让人信服。像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情况。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意味着不同的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出现了冲突。例如,证人A说被告人在现场,而证人B却说被告人不在现场,且这两个证人的证言都很关键,就属于这种情况。“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是指原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因为一些法定原因被改变或者撤销了。比如,依据的鉴定意见被后来的鉴定推翻等。 “认定罪名错误”,就是法院给被告人定的罪名不符合实际情况。例如,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更符合另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明显不当”,是指判处的刑罚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情节严重程度相差过大。比如,犯罪情节较轻,但却被判处了很重的刑罚。“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就是对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的处置不合理。例如,该没收的没没收,不该没收的却没收了。“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是指法律适用上,错误地将新的法律规定应用到了旧的案件中,而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原则是不应该这样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这种程序上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比如,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这些违法违纪行为,那么案件就需要重新审判。 总之,只有当申诉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并决定重新审判刑事案件。申诉人需要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