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以房子做抵押算担保吗?


在探讨承诺以房子做抵押是否算担保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担保以及抵押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抵押担保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提到的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也就是说,以房子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会设立。 那么,仅仅承诺以房子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上来说,抵押权并没有设立。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这个承诺就获得对房子的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承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合同效力,但它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完整的抵押担保。如果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能直接拿房子抵债,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以房子抵押的承诺,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证据,但这并不能直接让债权人获得房子的抵押权。 此外,如果债务人在承诺以房子做抵押后,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债权人就更难实现对房子的权利了。因为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虽然承诺以房子做抵押体现了债务人的一种还款意愿和保障措施,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才能真正构成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因此,在涉及以房子做抵押的情况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到有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