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由谁行使?

我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我感觉这段婚姻让我很痛苦,想知道在这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下,撤销权到底是只有我能行使,还是其他人也可以帮我行使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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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某些要件,而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他有撤销权的人依法申请撤销的婚姻。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婚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取消的。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那么受胁迫的那一方拥有撤销权,能够去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此时拥有撤销权的是被隐瞒的另一方。 综上,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通常由受胁迫的一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来行使,并且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人一般不能行使该撤销权,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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