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相关部门是否有责任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庭旁听?

我家里有人遭遇了刑事案件,现在案子要开庭审理了,我们作为受害者家属很想知道案件进展,也想去法庭旁听。但不清楚相关部门有没有责任通知我们到庭,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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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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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关于相关部门是否有责任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庭旁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相关部门”一般指的是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工作,在这个阶段通常不会涉及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庭旁听的问题,因为此时案件还未进入审判程序。 人民检察院主要承担审查起诉的职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其重点在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不存在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庭旁听的责任。 而人民法院是负责审判刑事案件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法院要通知的人员中,“当事人”并不等同于“受害者家属”。受害者本人如果是当事人,法院会依法通知其到庭,但对于受害者家属,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他们到庭旁听。不过,如果受害者家属提出旁听申请,在法庭有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允许旁听的,因为刑事案件大多是公开审理的,公众可以进行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等特殊情况除外。总之,相关部门并没有法定责任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庭旁听,但家属可以主动申请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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