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程序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指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正式开庭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从审查的内容来看。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等。通俗来讲,就是要确定这个案子法院能不能管,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事实写得清不清楚,相关的证据材料有没有移送过来。 其次,关于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意味着只要满足基本的起诉条件,法院就会安排开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就好比不属于这个法院的‘地盘’,或者被告人都没在,法院就没办法接着处理这个案子。如果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比如证据材料不全的,就给检察院三天时间补充。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之前判无罪了,但现在有新情况新证据,法院还是会重新管这个案子。 另外,庭前审查程序也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阶段,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为了确保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支持,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总之,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程序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