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溯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刑事案件追溯时效的问题。我之前听说有些案子过了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了,我不太清楚这个时间是怎么定的,是所有刑事案件都有追溯时效吗,这个时效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想弄明白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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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溯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适用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中的最高刑。 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超过五年就不再追诉了。但如果在这期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那就无论过了多久,依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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