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我不知道赔偿范围是怎样规定的,是所有损失都能赔吗,还是有特定范围?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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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的核心在于将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和刑事诉讼程序结合起来处理,这样能提高司法效率,也方便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赔偿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强调的是物质损失,比如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财物损坏、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费用都是实实在在因为犯罪行为而支出的费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虽然犯罪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不过,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对于间接损失,比如因犯罪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而损失的预期利润等,通常也难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赔偿。因为法律主要侧重于赔偿直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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