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分别为您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和成立条件。 首先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关。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接着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来说,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人,这里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三是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原告人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赔偿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四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