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先后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 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它们一般按照以下流程先后适用。首先是拘传,它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 当犯罪嫌疑人存在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紧急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