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错误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是申诉和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其家属或辩护人可以申请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再者是要求国家赔偿。如果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违法情形,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例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最后是通过辩护权的行使来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通过有效的辩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