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的诸多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赔偿范围方面。《解释》明确,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刑事赔偿,扩大了赔偿的范围,更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解释》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种规定符合实际情况,避免了在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上的推诿扯皮现象,使赔偿程序更加顺畅。 关于赔偿标准,《解释》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不同情形的赔偿标准都有涉及。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对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此外,《解释》还对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层面的关怀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多个方面对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规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