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证据该如何收集和运用?


在刑事辩护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我们先来谈谈证据的收集。 证据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和辩护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发现、取得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对于辩护人来说,收集证据需要合法、客观、全面。合法,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不能通过威胁、引诱证人等方式来收集证据,否则这样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客观,就是要尊重事实,不能主观臆造证据。全面,则要求收集证据时要涵盖与案件有关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证据收集的途径有很多。可以向证人收集证言,证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他们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很大帮助。辩护人可以依法与证人沟通,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还可以收集物证、书证等。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相关的合同、账本等书证可能是关键证据。此外,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接下来说说证据的运用。证据运用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和辩护人根据证据规则,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首先,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是虚假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收集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关联性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辩护策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要清晰、有条理地向法庭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并且要善于运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要注意反驳对方提出的证据。如果对方的证据存在问题,比如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与案件无关,要及时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庭上合理运用证据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