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收集证据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刑事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是为了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过,律师收集证据并非随心所欲,而是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首先,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就要求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要具备合法的身份和手续,不能偷偷摸摸进行,要光明正大地获取证据。 其次,如果律师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是因为被害人一方在案件中处于相对特殊的地位,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律师不当干扰他们,所以设置了这样的程序限制。 再者,当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有助于确保所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都能被呈现在法庭上。 另外,律师收集证据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一旦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该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律师本人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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