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有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辩护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为自己进行的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自行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还能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的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其次是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最后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这三种辩护情形,从不同角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