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各类证据收集要求及质证要点包括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依据。不同类型的证据,其收集要求和质证要点各有不同。下面将分别介绍各类常见刑事证据的相关内容。 ### 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则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收集要求方面,收集物证、书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邮件、电报等,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质证要点在于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照片、录像、复制品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收集要求上,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要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证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质证时,要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即证人是否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收集时,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询问被害人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与询问证人基本相同。 质证要点与证人证言类似,要审查被害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前后是否一致等。同时,也要关注被害人陈述的取得是否存在非法情形。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收集要求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供述。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质证时,要审查供述和辩解的取得是否合法;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情理,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收集时,委托鉴定的机关应当向鉴定人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明确提出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质证要点包括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检材是否来源可靠;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具有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对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所作的记录。 收集时,应当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应当如实、详细地记载相关情况,并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质证时,要审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如果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收集要求上,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质证时,要审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有无剪辑、篡改等情形;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证据的收集还是质证,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只有准确把握各类证据的收集要求和质证要点,才能有效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