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确保进入司法程序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为公正的裁判奠定基础。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盗窃案件中,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的指纹、脚印等痕迹,这些证据与盗窃行为存在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就包含了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才有可能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是合法性规则。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方式、来源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例如,侦查人员在没有合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就可能因为违反合法性规则而不被采纳。 再者是真实性规则。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等因素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证人证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就可能受到质疑。同时,对于一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还需要审查其是否经过剪辑、篡改等。如果发现证据存在虚假的情况,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还有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而不是在法庭上直接提供的证言。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的可靠性相对较低,因为经过转述可能会出现信息偏差或失真。根据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采用传闻证据。例如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等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最后是最佳证据规则。对于书证,应当优先提供原件。只有在原件确实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副本或复制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则旨在保证书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