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刑法释义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这个罪名。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监管场所等部门中,那些负责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管的人员。如果不是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类似行为,是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 在主观方面,刑讯逼供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也就是说,实施行为的人是有意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目的就是为了从他们口中获取口供。如果没有这种逼取口供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那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里的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不管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只要是为了逼取口供而实施的,都符合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件。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刑讯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有罪,其人身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随意侵犯。而刑讯逼供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如果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导致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破坏司法秩序行为的严厉打击。总之,刑讯逼供罪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