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假释有哪些规定?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方面,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为了保障社会安全,法律对他们的假释进行了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适用假释还需要满足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实质条件也是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四个方面情形。“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假释的程序也有严格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这一程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假释并非完全自由,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但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