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一部新的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它生效之前发生的、还没有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这部新刑法的问题。如果适用,那就说明这部新刑法有溯及力;要是不适用,那就意味着它没有溯及力。 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当中,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下面这几种原则: 第一是从旧原则。这就是说,不管新刑法规定成什么样,一律都用行为发生时的旧刑法来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因为人们在行为的时候,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的。不过它也有缺点,就是如果旧法不合理,也不能用新法来纠正。 第二是从新原则。也就是只要新刑法生效了,不管行为是什么时候发生的,都得按照新刑法来处理。这种原则强调法律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让新的法律理念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但它也可能会让人们对法律缺乏稳定的预期,因为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处理时的法律不一样。 第三是从新兼从轻原则。这个原则一般是优先适用新刑法,但要是旧刑法规定的处罚更轻,那就适用旧刑法。这样既考虑到了新法律的发展,又照顾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 第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通常情况下用旧刑法,但如果新刑法规定的处罚更轻,就适用新刑法。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刑法也是采用这个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它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当一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之前,并且还没经过审判或者判决还没确定时,首先要考虑适用旧刑法。只有在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规定的处罚更轻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刑法。





